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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9 第九章 睡眠-觉醒障碍





D02-09 第九章 睡眠-觉醒障碍

Updated: 04/04/2026
Release on:05/02/2026

睡眠-觉醒障碍是DSM-5中一个涵盖范围广泛且临床常见的诊断类别,涉成人类睡眠与觉醒周期功能异常的各种障碍。良好的睡眠是人类健康的基石,睡眠不足或睡眠品质不佳与多种身心健康问题密切相关,包括忧郁症、焦虑障碍、心血管疾病、认知功能下降以及免疫功能受损等。现代社会中,由於生活压力增加、萤幕使用时间延长以及工作型态的改变,睡眠问题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成为公共卫生领域日益关注的议题。本章将详细介绍DSM-5睡眠-觉醒障碍诊断类别下各类障碍的诊断标准、流行病学特徵、病因学研究、治疗原则以及预後评估等面向,为临床工作者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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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睡眠-觉醒障碍的分类框架与发展背景

一、睡眠医学的历史演进

睡眠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专科,其发展历史可追溯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脑波图技术於1929年由德国精神医学家汉斯·贝格首次应用於记录人类睡眠过程中的脑部活动,科学家们开始能够系统性地研究人类睡眠的生理机制。此後,研究者们发现人类睡眠并非一个静态的状态,而是由不同阶段构成的动态过程,包括非快速动眼睡眠与快速动眼睡眠两个主要状态,这两个状态在夜间睡眠中会周期性地交替出现。这些发现为理解睡眠障碍的病理机制奠定了重要的科学基础。

在诊断分类方面,睡眠障碍的系统性分类经历了多次重要的演变。早期的分类系统主要基於临床症状描述,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与术语定义。1990年,美国睡眠医学会发布了第一版睡眠障碍国际分类,将睡眠障碍分为四大类别:失眠、睡眠相关呼吸障碍、中枢性过度嗜睡症以及异睡症。此分类系统的发布对於睡眠医学的标准化诊断与研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DSM-5在继承既有分类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与整合,将睡眠-觉醒障碍重新组织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诊断类别,强调睡眠与觉醒障碍的共同病理机制——即维持睡眠与觉醒状态的神经生理过程出现功能异常。

二、DSM-5睡眠-觉醒障碍分类架构

DSM-5的睡眠-觉醒障碍诊断类别涵盖了十大诊断类别,反映了睡眠问题临床表现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这一分类架构的设计理念在於,既要捕捉睡眠障碍的核心共同特徵,又要识别不同睡眠障碍之间的重要差异,包括主观睡眠抱怨的性质、睡眠异常发生的时间点以及相关的病因机制等。在DSM-5的分类架构下,睡眠-觉醒障碍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失眠障碍、嗜睡障碍、发作性睡病、呼吸相关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异睡症、睡眠相关运动障碍、其他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以及未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

这一分类架构的几项重要变化值得特别关注。首先,DSM-5将原本DSM-IV中的「原发性失眠」与「原发性嗜睡」重新命名为「失眠障碍」与「嗜睡障碍」,并修订了诊断标准,以提升诊断的临床实用性与研究价值。其次,发作性睡病的诊断标准经过重要的调整,特别是对於伴随猝倒发作的发作性睡病,其诊断可以仅依据临床症状而无需进行多次睡眠潜时测试,这反映了对於这一疾病临床特徵的深入理解。第三,DSM-5将「非快速动眼睡眠唤醒障碍」(如睡游症与睡眠恐惧症)与「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整合为「异睡症」一个诊断类别,简化了分类结构。第四,睡眠呼吸暂停在DSM-5中被归类为「呼吸相关睡眠障碍」,并分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与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两个主要类型,反映了这类障碍在病因机制上的差异。

三、睡眠障碍的共病现象与临床意涵

睡眠障碍的临床表现往往与其他精神疾病与医学状况存在高度的共病现象,这种共病模式对於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都具有重要的意涵。研究显示,失眠障碍与情感障碍、焦虑障碍以及物质使用障碍存在双向的关联——睡眠问题可能是这些疾病的风险因素,也可能是其临床表现之一。嗜睡障碍则可能与忧郁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以及某些神经系统疾病共病。呼吸相关睡眠障碍,特别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与心血管疾病、代谢症候群以及认知功能障碍存在密切的关联。

这种高度的共病现象提出了关於睡眠障碍与其他精神疾病关系的重要理论与临床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睡眠障碍与某些共病障碍可能共享相似的病因学因素,如下视丘-垂体-肾上腺轴功能异常或神经传导物质失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某些共病症状可能是睡眠障碍的後果或并发症,例如长期失眠可能导致情绪症状,而睡眠呼吸暂停可能加剧原有的忧郁或焦虑症状。无论如何,这种共病模式强调了睡眠障碍评估与治疗的综合性需求,临床工作者需要同时关注睡眠障碍本身及其可能并存的其他精神健康与医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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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失眠障碍

一、临床特徵与诊断标准

失眠障碍是睡眠-觉醒障碍中最常见的诊断类别,其核心临床特徵为持续的睡眠困难,包括难以入睡、难以维持睡眠或早醒等问题,且这些睡眠问题导致显着的日间功能损害或主观痛苦。根据DSM-5的诊断标准,失眠障碍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对於睡眠数量或品质的不满足,伴随以下一项或多项症状:难以入睡、难以维持睡眠且经常醒来或醒後难以再入睡、早醒且无法再入睡。睡眠困难每周至少发生三次,持续至少三个月。睡眠困难导致临床上显着的痛苦或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领域的损害。

失眠障碍的临床表现具有相当的多样性,不同患者可能呈现不同的睡眠困难模式。有些患者主要表现为难以入睡,这种「入睡困难型」失眠可能与睡前过度警觉或焦虑有关。有些患者则主要表现为夜间觉醒频繁或早醒,这种「睡眠维持困难型」失眠可能与生理性的睡眠维持机制受损或夜间环境刺激有关。还有些患者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睡眠困难模式,表现为入睡困难与早醒并存。值得注意的是,失眠障碍的诊断不仅基於客观的睡眠测量指标(如睡眠效率或总睡眠时间),更重要的是基於患者的主观抱怨与功能损害。即使客观测量显示患者的睡眠时间在正常范围内,如果患者主观上感到睡眠不足且因此遭受痛苦,仍可考虑诊断为失眠障碍。

失眠障碍的监别诊断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类似症状的情况。首先,失眠可能作为其他精神疾病的临床症状之一出现,如忧郁症伴随的早醒或焦虑障碍伴随的入睡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诊断原发的精神疾病。其次,失眠可能由物质使用或医学状况所引起,如咖啡因滥用、甲状腺功能亢进或慢性疼痛。临床工作者应进行适当的评估以排除这些继发性因素。此外,失眠障碍还需要与原发性睡眠障碍进行区分,如睡眠呼吸暂停或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这些障碍可能导致夜间觉醒而非原发性的入睡困难。

二、流行病学与风险因素

失眠障碍是临床与一般人口中最常见的睡眠问题之一。根据流行病学研究的估计,约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人口符合失眠障碍的诊断标准,而约有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人口在过去一年中曾经历过失眠症状。女性失眠的发生率约为男性的两倍,这可能与月经周期、怀孕、更年期以及社会角色压力等因素有关。失眠障碍可发生於任何年龄层,但随着年龄增长,失眠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这可能与老年人群中常见的医学共病症增加、睡眠结构改变以及药物使用增多等因素有关。

失眠障碍的发生涉及多重风险因素的交互作用,这些因素可分为素质性因素、诱发性因素以及维持性因素。在素质性因素方面,遗传倾向在失眠的发生中扮演一定角色,家族研究显示失眠患者的一等亲属患病风险较高。特定的人格特质,如过度警觉、焦虑倾向以及完美主义,也与失眠的发生风险有关。在诱发性因素方面,各种生活压力事件,如亲人死亡、离婚、失业或搬家,可能触发急性失眠的发作。在维持性因素方面,不良的睡眠卫生习惯(如睡前使用电子产品、不规律的睡眠时间表)、对睡眠的过度担忧以及对睡眠环境的不当关注,都可能使急性失眠进展为慢性失眠。

从急性失眠到慢性失眠的转变过程涉及多种心理机制的参与。认知理论认为,失眠患者往往发展出对睡眠的过度关注与担忧,这种「睡眠相关认知」会导致生理性的激发水平升高,进一步干扰睡眠,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患者可能形成特定的睡眠相关恐惧,如害怕无法入睡、害怕睡眠环境或害怕第二天精神不佳,这些恐惧会被睡眠环境中的线索所触发,导致条件性的睡眠障碍。此外,失眠患者往往采取一些不当的因应策略,如延长床上时间、白天补眠或过早就寝,这些策略可能会削弱睡眠驱动力,进一步维持失眠状态。

三、病因学与病理机制

失眠障碍的病因学涉及生物、心理与社会多重层面的交互作用,形成一个复杂的病理机制网络。在神经生物学层面,失眠的发生与觉醒-睡眠调节系统的功能异常密切相关。觉醒与睡眠的切换受到多种神经传导物质与脑区的调控,包括组织胺、血清素、正肾上腺素、食慾素以及前视丘核团等。在失眠患者中,这些系统的功能可能出现失衡,导致过度的生理或心理激发状态干扰睡眠的启动与维持。研究显示,失眠患者在睡眠期间与觉醒期间的下视丘-垂体-肾上腺轴活性可能较高,表现为皮质醇分泌模式异常,这种「高激发」状态可能与压力反应系统的长期激活有关。

在认知心理学层面,过度警觉与认知过度活跃被认为是失眠的核心维持机制。过度警觉表现为个体在睡眠时仍保持一种「警戒」状态,对环境刺激保持高度敏感,这可能干扰睡眠的启动与深度睡眠的达成。认知过度活跃则表现为思绪过多、难以「关机」,特别是在睡前或夜间觉醒时,这种过度的认知活动会竞争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干扰睡眠的启动过程。此外,失眠患者往往存在特定的睡眠相关认知扭曲,如对睡眠需求的错误估计、对失眠後果的灾难化解读以及对自身睡眠能力的过度怀疑,这些认知扭曲会加剧对睡眠的担忧,进一步维持失眠状态。

在行为层面,不当的睡眠相关行为会维持或加剧失眠症状。许多失眠患者在长期与失眠抗争的过程中发展出一些表面上可能帮助入睡但实际上会削弱睡眠驱动力的行为。例如,延长床上时间可能会增加躺在床上的时间与实际睡眠时间的比例,降低睡眠效率;提早就寝可能会增加睡前清醒躺在床上的时间;白天补眠会减少当晚的睡眠需求。这些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提供一些缓解,但在长期会削弱睡眠驱动力,维持失眠状态,形成一个「努力入睡却越睡越差」的困境。

四、治疗原则与疗效证据

失眠障碍的治疗目标在於改善睡眠品质与睡眠效率,减少夜间觉醒与相关痛苦,提升日间功能与生活品质。治疗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化的规划,包括失眠的严重程度、共病症状、患者的偏好与过往治疗经验等。在治疗开始之前,应进行适当的医学与精神医学评估,以排除可能导致失眠的继发性因素,并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自杀风险或其他需要优先处理的紧急情况。

认知行为治疗是失眠障碍第一线治疗的推荐方法,也是目前被最充分研究与证实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认知行为治疗结合了认知治疗与行为治疗的多种技术,其核心成分包括睡眠限制疗法、刺激控制疗法、睡眠卫生教育以及认知重构。睡眠限制疗法是透过限制患者躺在床上的时间来增加睡眠驱动力并改善睡眠连续性,具体做法是根据患者实际的睡眠时间来设定一个睡眠「窗口」,随着睡眠效率的改善逐步扩大这一窗口。刺激控制疗法旨在重建床与睡眠之间的条件反射联系,其原则包括只有在想睡觉时才上床、如果在床上无法入睡就起床、避免在床上从事与睡眠无关的活动等。大量的随机对照试验已经证实,认知行为治疗能够有效改善失眠症状,其疗效在治疗结束後能够维持,且优於单纯的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在失眠障碍的治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应作为短期辅助治疗而非长期解决方案。苯二氮平类药物是传统上最常用的失眠治疗药物,能够增强GABA的抑制性神经传导,促进睡眠启动与维持。然而,这类药物存在依赖性、耐受性以及日间残留效应等问题,长期使用的风险需要谨慎评估。非苯二氮平类药物(如佐沛眠、扎来普隆)与褪黑激素受体激动剂(如雷美替胺)是较新的失眠治疗药物,安全性相对较好。褪黑激素则是一种内源性睡眠调节激素,补充褪黑激素对於某些失眠患者可能有所帮助,特别是那些与昼夜节律失调相关的失眠。在选择药物治疗时,临床工作者应考虑患者的年龄、共病症状、药物相互作用风险以及患者的偏好,并在疗效与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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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嗜睡障碍与发作性睡病

一、嗜睡障碍的临床特徵

嗜睡障碍是睡眠-觉醒障碍中以过度日间嗜睡为主要临床特徵的诊断类别。根据DSM-5的诊断标准,嗜睡障碍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过度嗜睡持续至少三个月,伴随以下一项或多项症状:反覆睡眠发作或在单调环境中不自主地入睡、较长的睡眠时间但醒来後仍感觉没有恢复精神、难以从睡眠中完全清醒并伴有意识模糊或自动化行为。过度嗜睡导致临床上显着的痛苦或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领域的损害。此外,嗜睡障碍需要排除发作性睡病(因为後者具有更特异的临床特徵)以及其他睡眠障碍(如睡眠呼吸暂停)所引起的嗜睡。

嗜睡障碍的临床表现与发作性睡病有所不同,後者除了过度嗜睡外,还可能伴随猝倒发作、睡眠麻痹以及睡前幻觉等症状。嗜睡障碍患者的过度嗜睡通常表现为持续性的困倦感,而非发作性的无法控制的睡眠冲动。患者的睡眠时间可能较长,但醒来後往往感觉仍然疲惫,难以达到充分清醒的状态。这种「睡眠不解乏」的现象是嗜睡障碍的一个重要临床特徵。许多嗜睡障碍患者还报告在觉醒过渡期出现意识模糊或自动化行为,如在开车或进行其他自动化活动时「自动驾驶」而不记得具体过程,这种现象被称为「睡眠惯性」。

嗜睡障碍的监别诊断需要考虑多种可能导致过度嗜睡的情况。首先,嗜睡可能作为其他睡眠障碍的症状出现,如未经治疗的睡眠呼吸暂停、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或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其次,嗜睡可能由物质使用或医学状况所引起,如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酒精滥用、甲状腺功能低下或某些神经系统疾病。第三,嗜睡可能作为忧郁症的临床症状之一出现,称为「非典型忧郁」或「嗜睡型忧郁」。在进行嗜睡障碍的诊断之前,临床工作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排除这些继发性因素。

二、发作性睡病的临床特徵

发作性睡病是一种神经系统性的睡眠障碍,其核心特徵为无法控制的发作性嗜睡,许多患者同时伴随猝倒发作。发作性睡病的发生与下视丘神经元丧失产生食慾素(又称下视丘泌素)的能力有关。食慾素是一种参与觉醒-睡眠调控的重要神经肽,其缺乏会导致觉醒状态的不稳定与快速动眼睡眠的异常侵入。根据DSM-5的诊断标准,发作性睡病的诊断可以基於临床症状与客观检查结果的组合。对於伴随猝倒发作的发作性睡病,典型临床症状的出现通常足以作出诊断;对於不伴随猝倒发作的发作性睡病,则需要透过多次睡眠潜时测验与脑脊髓液食慾素测量来确诊。

发作性睡病的临床表现具有高度的多样性,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症状。发作性嗜睡是所有发作性睡病患者都会经历的症状,表现为不可抗拒的睡意发作,这种睡意可能在任何时刻、任何情境下出现,严重干扰患者的日常功能。猝倒是发作性睡病的另一个特异性症状,表现为由强烈情绪(通常是正向情绪如大笑或兴奋)触发的短暂性肌肉张力丧失,患者可能出现膝盖发软、面部肌肉松弛或全身无力,但意识保持清醒。睡前幻觉与睡眠麻痹是发作性睡病的另外两个常见症状,表现为在入睡或醒觉过渡期出现生动的幻觉感觉或暂时性的全身无法动弹。

发作性睡病的发病年龄通常在青春期或成年早期,但也可见於儿童期或较晚的成年期。发作性睡病是一种终身性疾病,目前尚无根治的方法,但透过适当的药物治疗与生活型态调整,大多数患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症状并维持正常的生活功能。然而,发作性睡病患者在日常活动中面临着相当的挑战,包括驾驶安全问题、职业功能受限以及社会误解与歧视等。

三、流行病学与治疗考量

发作性睡病是一种相对罕见的神经系统疾病,根据流行病学研究的估计,其终身患病率约为每十万人口二十五至五十人。发作性睡病在性别间的分布较为均匀,与失眠障碍和嗜睡障碍以女性为主的分布模式有所不同。发作性睡病的发病具有双峰分布,第一个高峰在十五岁左右,第二个高峰在三十五岁左右。虽然发作性睡病可以在任何年龄发病,但大多数患者在青春期或成年早期出现症状。

发作性睡病的治疗目标在於控制嗜睡症状、预防猝倒发作、改善夜间睡眠品质以及提升患者的整体功能与生活品质。药物治疗是发作性睡病管理的主要方法。对於过度嗜睡,常用的药物包括莫达非尼、安非他命类药物以及羟丁酸钠。这些药物能够促进觉醒状态的维持,减少发作性嗜睡的发生。对於猝倒,常用的药物包括三环类抗忧郁药(如普罗替林)与血清素-去甲肾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剂(如文拉法辛)。羟丁酸钠对於嗜睡与猝倒均有疗效,是目前被认为最有效的发作性睡病治疗药物之一。

除药物治疗外,生活型态调整对於发作性睡病患者也非常重要。这包括规律的睡眠时间表、安排短暂的午睡时间(称为「计画性小睡」)、避免咖啡因与酒精的过度使用以及在驾驶或操作机械时采取额外的安全预防措施。心理支持与社会支持也是发作性睡病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患者应对疾病带来的心理社会挑战,建立有效的因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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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呼吸相关睡眠障碍

一、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是呼吸相关睡眠障碍中最常见的类型,其特徵为睡眠期间上呼吸道反覆发生部分或完全阻塞,导致呼吸暂停与觉醒。这种呼吸暂停的发生是由於睡眠期间咽部肌肉张力降低导致气道塌陷所致。根据DSM-5的诊断标准,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诊断需要基於多导睡眠检查的结果,显示每小时睡眠中发生五次或更多的呼吸暂止事件,或每小时发生十五次或更多的事件伴随日间嗜睡等相关症状。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临床表现包括夜间症状与日间症状两个方面。夜间症状主要包括打鼾(通常是响亮的、不规律的打鼾)、呼吸暂停与窒息发作、夜间呛醒、夜尿增多以及睡眠多汗等。日间症状则包括过度嗜睡、注意力与记忆力下降、晨间头痛、口乾以及情绪改变等。需要注意的是,许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患者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存在呼吸暂停的问题,其症状可能被低估或归因於其他原因。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解剖结构异常(如扁桃体肥大、软齶过长或过厚、下颌後缩)、肥胖、年龄增长、男性性别以及家族史等。肥胖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最重要的可改变危险因子,体重增加会导致上呼吸道周围脂肪组织增加,增加气道塌陷的风险。近年来的研究显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口与多种系统性疾病存在双向关联,包括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第二型糖尿病以及认知功能障碍等。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治疗需要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与患者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个别化的治疗计划。持续气道正压治疗是目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口的第一线治疗方法,透过在睡眠期间佩戴面罩提供持续的正压气流来维持气道通畅。口腔矫正器是另一种治疗选择,透过将下颌向前移动来扩大上呼吸道,适用於轻度至中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患者或不耐受持续气道正压治疗的患者。对於解剖结构异常明显的患者,手术治疗可能是适当的选择。生活型态调整,包括减重、避免酒精与镇静剂以及规律运动,也是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

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口是另一种呼吸相关睡眠障碍,其特徵为睡眠期间呼吸驱动力的反覆丧失导致呼吸暂停,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口不同,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口的气道在呼吸暂停期间保持通畅,问题在於呼吸肌肉的活动停止。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口的发生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心脏衰竭、神经系统疾病、高海拔环境以及药物使用等。

陈-施氏呼吸是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口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徵为呼吸逐渐增强後减弱最终停止的周期性模式,常见於心脏衰竭患者。这种呼吸模式与循环时间延长以及化学感受器的延迟反应有关。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口的治疗需要针对根本原因进行,例如优化心脏衰竭的治疗或避免使用抑制呼吸驱动力的药物。对於某些患者,持续气道正压治疗或双水平气道正压治疗可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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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

一、临床特徵与类型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是由於内在的昼夜节律系统与外部环境所要求的睡眠-觉醒时间之间存在不同步所引起的睡眠障碍。人类的睡眠-觉醒周期受到内在生物钟的控制,这个生物钟位於下视丘的视交叉上核,大约以二十四小时为一周期运作。当内在的睡眠-觉醒时间与社会环境所要求的时间存在持续的不匹配时,就会导致睡眠困难与日间功能损害。

根据DSM-5的分类,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可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延迟睡眠相症候群是最常见的类型,特徵为睡眠时间显着延迟(通常晚於正常睡眠时间两小时或以上),患者难以在传统的时间入睡,也难以在传统的时间起床。这种类型在青少年与年轻成人中较为常见。提前睡眠相症候群则相反,睡眠时间显着提前,常见於老年人。自由运转型(非二十四小时睡眠-觉醒节律障碍)主要见於盲人,由於缺乏光线对生物钟的调节,内在睡眠周期可能偏离二十四小时,导致睡眠时间每天延迟。时差反应型与轮班工作型则是由於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如跨时区旅行或夜班工作)所引起的暂时性昼夜节律失调。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的临床表现取决於障碍的类型与严重程度。延迟睡眠相症候群患者通常在凌晨两点至六点之间才能入睡,而在上午十点至下午一点之间起床,这与社会所要求的工作或上学时间产生冲突,导致慢性睡眠剥夺与日间功能损害。提前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则可能在晚上七点至九点之间就感到困倦,而在凌晨三点至五点之间自然醒来,这可能导致傍晚的过度嗜睡与凌晨的早醒。轮班工作障碍患者在夜间工作时难以保持清醒,而在白天睡眠时则难以获得高质量的睡眠。

二、病因学与治疗策略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的病因涉及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遗传因素在某些类型的昼夜节律障碍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延迟睡眠相症候群与某些时钟基因的变异有关。环境因素,特别是光照暴露的模式与时间,对於昼夜节律的调节至关重要。不规律的睡眠时间表、夜间过度暴露於人造光源以及白天缺乏自然光照,都可能干扰正常的昼夜节律。个体因素,如内在的睡眠需求与对光照的敏感性,也可能影响昼夜节律的稳定性。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的治疗策略旨在重新同步内在的生物钟与外部环境的时间要求。光照治疗是调整昼夜节律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原理是透过在特定时间暴露於强光来「推动」或「延迟」生物钟。对於延迟睡眠相症候群患者,早晨的光照暴露有助於将生物钟提前;而对於提前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傍晚的光照暴露则有助於将生物钟延迟。光照治疗的时机对於治疗效果至关重要,错误的时机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褪黑激素是另一种用於调整昼夜节律的治疗方法,作为「黑暗信号」的褪黑激素在夜间分泌,外源性褪黑激素的补充可以帮助调整睡眠时间。对於延迟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在预期入睡时间前几小时服用低剂量褪黑激素可能有助於提前睡眠时间。

行为策略对於昼夜节律障碍的治疗也非常重要。建立规律的睡眠时间表、避免在睡前暴露於强光与电子萤幕、确保睡眠环境的黑暗与安静,以及在早晨暴露於自然光线,都是有助於稳定昼夜节律的措施。对於轮班工作者,采取策略性的光照暴露、小睡安排以及药物辅助来调整睡眠-觉醒时间,可能有助於改善功能并减少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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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异睡症

一、临床分类与特徵

异睡症是指在睡眠期间发生的异常行为或经验,包括非快速动眼睡眠期间的唤醒障碍与快速动眼睡眠期间的行为障碍。根据DSM-5的分类,异睡症主要包括非快速动眼睡眠唤醒障碍(如睡游症与睡眠恐惧症)以及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

睡游症(梦游)是异睡症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主要发生在非快速动眼睡眠的深睡期。睡游者在睡眠期间会起床行走或从事复杂的行为,但其动作显得笨拙或缺乏目的性。睡游时个体通常对周围环境缺乏觉察,难以被唤醒,醒来後通常不记得睡游的经过。睡游症在儿童中较为常见,大多数儿童会在青春期自然缓解,但约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儿童会持续至成年。睡游症的发生可能与遗传因素、睡眠剥夺、压力以及某些药物使用有关。

睡眠恐惧症是另一种非快速动眼睡眠唤醒障碍,特徵为睡眠期间突然出现强烈的恐惧与惊慌,伴有尖叫与自主神经激发症状。与睡游症不同,睡眠恐惧症患者在发作後通常能够迅速觉醒并对周围环境有所觉察,但可能对发作内容只有片段的记忆或完全没有记忆。睡眠恐惧症在儿童中较为常见,通常在四岁至十二岁之间发病,青春期後大多数病例会自然缓解。

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是一种发生在快速动眼睡眠期间的异睡症,特徵为在快速动眼睡眠期间出现复杂的运动行为,这是由於正常的肌肉张力丧失(肌肉松弛)机制受到损害所致。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患者会「表演」其梦境内容,可能出现说话、喊叫、踢腿、挥拳等行为,严重时可能导致自己或床伴受伤。这种障碍在五十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中较为常见,且与某些神经退化性疾病(如帕金森氏症)存在关联。

二、病因学与治疗考量

异睡症的发生机制涉及睡眠结构与神经调控的异常。非快速动眼睡眠唤醒障碍(如睡游症与睡眠恐惧症)被认为与从深睡期不完全觉醒有关,可能与神经发育尚未成熟、睡眠剥夺、压力或药物因素有关。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则被认为与脑干中控制快速动眼睡眠期间肌肉松弛的神经机制受损有关,这种损害可能是原发性的,也可能是由於神经退化性疾病或药物因素所引起。

异睡症的治疗需要根据障碍的类型与严重程度来制定个别化的治疗计划。对於睡游症与睡眠恐觉症,治疗策略包括确保睡眠环境的安全(避免跌倒或受伤)、维持规律的睡眠时间表以减少睡眠剥夺、处理可能的压力因素以及在必要时使用药物治疗(如苯二氮平类药物)。对於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治疗的重点在於保护患者与床伴的安全,常用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如克癫平)以及睡眠环境的安全调整。对於所有类型的异睡症,正确的诊断与教育对於减少患者与家属的担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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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睡眠相关运动障碍与其他诊断类别

一、睡眠相关运动障碍

睡眠相关运动障碍是指在睡眠期间或即将入睡时发生的不自主运动或运动冲动,可能干扰睡眠的启动或维持。最常见的睡眠相关运动障碍是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与不宁腿症候群。

不宁腿症候群是一种感觉运动障碍,特徵为在静止状态下(特别是夜间躺在床上时)出现强烈的移动腿部的慾望,通常伴随腿部的不适感或异样感。这种移动腿部的冲动在不活动时加剧,在活动时暂时缓解,常导致入睡困难。根据研究,不宁腿症候群在一般人口中的终身患病率约为百分之七至十,且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不宁腿症候群的发生可能与多巴胺系统功能异常、铁质代谢障碍以及遗传因素有关。

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是指在睡眠期间反覆发生的周期性肢体抽动,通常累及下肢,表现为大脚趾的背屈以及踝关节与膝关节的弯曲。这些抽动可能导致短暂的觉醒,干扰睡眠的连续性,导致日间嗜睡。许多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患者同时也符合不宁腿症候群的诊断标准,两者可能存在共同的病因机制。

睡眠相关运动障碍的治疗取决於障碍的类型与严重程度。对於不宁腿症候群,治疗策略包括铁质补充(如果存在铁质缺乏)、避免咖啡因与酒精的过度使用、维持规律的运动以及药物治疗(如多巴胺激动剂或α2δ配体类药物)。对於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药物治疗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当运动导致显着的睡眠中断与日间功能损害时。

二、其他特定的与未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

「其他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适用於那些表现出睡眠-觉醒障碍相关的临床症状,但不完全符合本章中其他特定诊断类别标准的个体。临床工作者在选择此诊断类别时,需要在诊断记录中明确说明具体的症状模式。例如,某些个体可能表现为反覆的睡眠瘫痪但不伴随发作性睡病的其他症状,或表现为不典型的异睡症行为,这些情况可能适用於「其他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这一诊断。

「未特定的睡眠-觉醒障碍」则在临床工作者认为不需要或不适合作出更具体诊断时使用。这一诊断类别可能适用於症状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特定诊断标准的情况,或当临床工作者需要更多时间或资讯来作出更精确诊断判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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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睡眠-觉醒障碍涵盖了一系列涉及睡眠与觉醒功能异常的临床问题,从最常见的失眠障碍,到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异常相关的发作性睡病,再到与呼吸功能障碍相关的睡眠呼吸暂停,各类障碍都有其独特的临床特徵、病因机制与治疗需求。本章所介绍的各类睡眠障碍虽然在临床表现与病因机制上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维持正常睡眠与觉醒状态的神经生理过程可能出现的功能异常。

在临床工作中,正确识别与诊断睡眠障碍对於规划有效的治疗计划至关重要。认知行为治疗是失眠障碍第一线治疗的推荐方法,具有良好的疗效证据与长期效益。对於过度嗜睡障碍,药物治疗与生活型态调整的结合是主要的治疗策略。对於睡眠呼吸暂停,持续气道正压治疗是目前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对於昼夜节律障碍,光照治疗与褪黑激素可以帮助重新同步内在的生物钟与外部环境。对於异睡症与睡眠相关运动障碍,治疗的重点在於确保安全并减少症状对睡眠的干扰。

睡眠障碍与其他精神疾病及医学状况的高度共病强调了综合评估与治疗的必要性。临床工作者在评估睡眠问题时,应同时考虑可能存在的共病症状,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别化的治疗计划。透过适当的评估与治疗,大多数睡眠障碍患者的症状可以得到改善,其生活品质与功能水准可以获得提升。

Content

➡️D00 DSM-V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 导览版

➡️D01 第一章 神经发育障碍 分类、诊断与临床实务

➡️D02-01 第二部分:诊断类别与障碍,神经发育障碍类别概述

➡️D02-02 第二章 思觉失调障碍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详细解说

➡️D02-03 第三章 双相情绪障碍与相关障碍详细解说

➡️D02-04 第四章 忧郁障碍详细解说

➡️D02-05 第五章 焦虑障碍详细解说

➡️D02-06 第六章 强迫症与相关障碍详细解说

➡️D02-07 第七章 创伤及压力相关障碍

➡️D02-08 第八章 饮食障碍

➡️D02-09 第九章 睡眠-觉醒障碍

➡️D02-10 第十章 性功能障碍

➡️D02-11 第十一章 物质相关与成瘾障碍

➡️D02-12 第十二章 神经认知障碍

➡️D02-13 第十三章 人格障碍

➡️D02-14 第十四章 解离障碍

➡️D02-15 第十五章 身体症状相关障碍

➡️D02-16 第十六章 破坏性、冲动控制与品行障碍

➡️D02-17 第十七章 物质相关与医学状况引起的障碍

➡️D02-18 第十八章 其他精神障碍

➡️D03 第三部分 附录详细解说